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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惠城法执字第431-3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宁夏新大地汽车有限公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夏新大地汽车有限公司,惠州天缘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惠城法执字第431-3号申请执行人宁夏新大地汽车有限公司,地址:宁夏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园61号。法定代表人李子豪。被执行人惠州天缘电子有限公司,地址:惠州市惠澳大道数码工业园金钟路9号。法定代表人范亦。关于申请执行人宁夏新大地汽车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惠州天缘电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惠中法民二终字第1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惠州天缘电子有限公司应当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宁夏新大地汽车有限公司返还借款300万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委托惠州德信资产评估事务所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小汽车两辆(现扣押停放在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停车场)进行评估,评估总价值为101200元。经送达评估报告,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2013年10月12日本院委托惠州市百业拍卖行有限公司对上述财产按评估价101200元予以公开拍卖,由竞买人叶某某以108000元竞投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惠州天缘电子有限公司所有的小汽车两辆由竞买人叶某某以人民币108000元竞投成交,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二、将上述拍卖成交的小汽车两辆过户至买受人叶某某名下。过户同时,解除本院作出的(2012)惠城法执字第431、1846、1919、1951-1号执行裁定书对上述车辆的查封,过户所需费用由买受人叶某某自行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邱伟光审判员  黄金咏审判员  马家驹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车学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