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福执补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8-06-18
案件名称
加娃·巴图那生、米吉尔·叶尔达与刘红军等生命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加娃·巴图那生,米吉尔·叶尔达,刘红军,付军山,傲尔古力,别木巴·乔丽命,苏荣·欧云其其格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福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福执补字第67号申请执行人:加娃·巴图那生,男,蒙古族,1966年11月5日出生,牧民,住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申请执行人:米吉尔·叶尔达,女,蒙古族,1965年11月5日出生,牧民,住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被执行人:刘红军,男,汉族,1972年11月23日出生,打工人员,住新疆福海县。被执行人:付军山,男,汉族,1981年3月3日出生,个体,住新疆福海县。被执行人:傲尔古力,男,蒙古族,1990年12月1日出生,无业,住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被执行人:别木巴·乔丽命。女,蒙古族,1987年10月10日出生,无业,住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被执行人:苏荣·欧云其其格,女,蒙古族,1987年5月11日出生,无业,住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加娃·巴图那生、米吉尔·叶尔达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红军、傲尔古力、苏荣·欧云其其格、付军山、别木巴·乔丽命生命权纠纷一案中,我院于2013年6月30日向被执行人刘红军、傲尔古力、苏荣·欧云其其格、付军山、别木巴·乔丽命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风险提示,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分期履行协议,申请执行人加娃·巴图那生、米吉尔·叶尔达表示可以延期(2013)福民初字第27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依照>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3)福民初字第27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培玉审判员 郑福洋审判员 马 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董庆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