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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民初字第1356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03-05

案件名称

彭敏与李刚祥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1356号原告××,女,1978年8月2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湘市人,经商。被告××,男,1971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湘市人,临湘市富临宾馆保安。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以现已与被告××在临湘市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为由,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刘元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刘明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