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耀民重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08-13
案件名称
张郝村村民委员会与靳小军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铜川市耀州区锦阳路街道张郝村村民委员会,靳小军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
全文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耀民重字第00004号原告:铜川市耀州区锦阳路街道张郝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海荣,系该村村主任。住所地: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锦阳路街道张郝村。委托代理人:李小娟,陕西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明兴,男,汉族。被告:靳小军,男,汉族。原告铜川市耀州区锦阳路街道张郝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张郝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靳小军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2012年12月31日作出(2012)耀民初字第002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解除原告铜川市耀州区锦阳路街道张郝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靳小军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宣判后,原告张郝村村民委员会、被告靳小军均不服向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3年4月27日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铜中民二终字第00022号民事裁定书,撤销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2012)耀民初字第00298号民事判决,发回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郝村村民委员会委托代理人张明兴、李小娟,被告靳小军及其委托代理人任旭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郝村村民委员会诉称:2007年2月25日,其和靳小军签订了《土地租赁合同》,合同约定:靳小军以年租金13600元的价格租用张郝村村民委员会位于耀石路西50米的空地80亩,含二层砖混楼房一幢,大库房二座,猪舍30间及地内苹果树。合同期限自2007年3月30日至2025年3月30日共计18年。合同签订后,靳小军支付二年租金27200元,并约定从2009年4月起靳小军每年4月付清当年租金;合同同时约定,若靳小军拖欠租金超过6个月,张郝村村民委员会有权终止合同,收回租赁财产。之后靳小军一直拖欠租金,经张郝村村民委员会催要靳小军再未支付任何租金。现张郝村村民委员会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判令解除张郝村村民委员会与靳小军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并判令靳小军立即返还租用张郝村村民委员会的二层砖混楼房一幢,大库房二座,猪舍30间、80亩土地及地内果树。2、判令靳小军支付拖欠张郝村村民委员会的租金59281元及逾期违约金9895元(计算至2013年8月9日)。3、本案诉讼费由靳小军负担。靳小军辩称:不同意张郝村村民委员会的诉讼请求。双方签订了土地租赁合同,拖欠张郝村村民委员会租金属于事实,但是有原因的,张郝村村民委员会在2009年修路时,占了部分租赁土地,其找村主任张海荣协商,却一直都未协商成。纠纷未解决,不知道按多少亩地付租金,所以未交租赁费。张郝村村民委员会陈述其要了多次租赁费,我不付租赁费不是事实。今年给张郝村村民委员会交纳租赁费,但其不收。经审理查明,2007年2月25日,张郝村村民委员会与靳小军签订了《土地租赁合同》,合同约定:一、租赁名称:甲方(张郝村村民委员会)距耀石路西50米处,有空地捌拾亩,二层砖混楼房一幢(80㎡),大库房二座,猪舍30间。现总体每年每亩170元租给乙方(靳小军),年租金总计13600元;二、主要事项:租赁期十八年,甲方从2007年3月30日起将土地及附属的建筑物交付乙方使用,至2025年3月30日收回。……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租赁财产:……②乙方拖欠租金达6个月的;三、租金和租金的交纳期限:合同签订之日起,乙方首付二年租金,从2009年4月起每年4月付清当年租金;四、违约责任:承租方未按时交付租金的,除应及时如数补交外,应支付违约金等内容。合同签订后,靳小军按约定向张郝村村民委员会支付二年租金共计27200元,之后靳小军未支付过租金。2010年之后靳小军分次在该租赁土地上种植了核桃树。截止2013年8月9日靳小军共欠张郝村村民委员会土地租赁费58367.47元(80亩×170元/亩+3年×78.4亩×170元/亩+78.4亩×170元/亩÷365天×131天)。另查明,2010年四五月份张郝村村民委员会需要用土,就在该承包土地中的1.6亩土地上取土。2011年后半年张郝村村民委员会将该1.6亩土地给其本村其他村民耕种。双方对取土的1.6亩土地的相关事宜一直协商未果。本案经合议庭多次调解未果。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的《土地租赁合同》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当事人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该合同合法有效,对当事人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对于靳小军的辩称,因张郝村村民委员会在2009年4月份修路侵占了其部分租赁土地,才导致其拖欠租金,但并未提供任何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依法不予采信。靳小军拖欠张郝村村民委员会租金已超过6个月,按双方合同约定,张郝村村民委员会依法有权解除合同,因此,张郝村村民委员会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并判令靳小军立即返还租用张郝村村民委员会的二层砖混楼房一幢,大库房二座,猪舍30间、80亩土地(其中1.6亩地原告已让本村村民耕种)及要求靳小军支付拖欠的租金,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张郝村村民委员会请求靳小军支付租金应扣除2010年4月之后该租赁土地中的1.6亩土地的租金。对于张郝村村民委员会主张的逾期违约金,因双方在签订合同时,仅约定“承租方未按时交付租金的,除应及时如数补交外,应支付违约金”,并未约定具体的违约金计算方式,约定不明,因此,对于张郝村村民委员会主张的逾期违约金,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张郝村村民委员会请求的返还地内果树,因《土地租赁合同》中约定的租赁物名称为“空地捌拾亩”,并未约定有任何果树,对原告要求返还果树的请求不予支持。对于靳小军在该租赁土地上种植的核桃树,参照铜黄高速公路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核桃树(生长期2-5年):40元/棵,最高补偿不得超过40棵/亩,共计78.4亩,按最高补偿不得超过3136棵算,共计125440元。张郝村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补偿,补偿后,该租赁土地上核桃树的所有权归张郝村村民委员会所有。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解除铜川市耀州区锦阳路街道张郝村村民委员会与靳小军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靳小军返还租用铜川市耀州区锦阳路街道张郝村村民委员会的二层砖混楼房一幢,大库房二座,猪舍30间、土地78.4亩;靳小军支付拖欠铜川市耀州区锦阳路街道张郝村村民委员会的租金58367.47元;铜川市耀州区锦阳路街道张郝村村民委员会补偿靳小军核桃树损失125440元,补偿后,该租赁土地上核桃树的所有权归铜川市耀州区锦阳路街道张郝村村民委员会所有;驳回铜川市耀州区锦阳路街道张郝村村民委员会其他诉讼请求。以上款项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953元,由铜川市耀州区锦阳路街道张郝村村民委员会、靳小军各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红艳审 判 员 焦秋景人民陪审员 袁宏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 记 员 孟水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