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胶民初字第3488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8-06-28
案件名称
刘喜材与刘帮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喜材,刘帮材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胶民初字第3488号原告刘喜材,男,1972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胶州市。被告刘帮材,男,48岁,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喜材与被告刘帮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喜材在诉讼中自愿撤回对被告刘帮材的起诉,系对其权利的自行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喜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周丽萍审 判 员 王晓晖人民陪审员 郑学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 记 员 高 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