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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胶民初字第3488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8-06-28

案件名称

刘喜材与刘帮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喜材,刘帮材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胶民初字第3488号原告刘喜材,男,1972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胶州市。被告刘帮材,男,48岁,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喜材与被告刘帮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喜材在诉讼中自愿撤回对被告刘帮材的起诉,系对其权利的自行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喜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周丽萍审 判 员  王晓晖人民陪审员  郑学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 记 员  高 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