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都义执字第0089-2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陈玉军与杨长明、吴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都义执字第0089-2号申请执行人陈玉军,居民。被执行人杨长明,居民。被执行人吴海,居民。申请执行人陈玉军与被执行人杨长明、吴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都义民初字第04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玉军于2013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后向被执行人杨长明、吴海发出执行令。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亦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于2013年11月1日申请终结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恢复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杨长明、吴海下落不明,亦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都义民初字第042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二、申请执行人陈玉军发现被执行人杨长明、吴海确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徐林云执行员 袁桂科执行员 刘云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邓 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