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宛龙梅民初字第27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原告常伟与被告秦本太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伟,秦本太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宛龙梅民初字第271号原告常伟,男。被告秦本太,男。原告常伟与被告秦本太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原告常伟诉称,2012年10月被告租赁原告临街门店一处,双方约定年租金80000元,2013年4月被告因经营困难,将房子退回时尚欠原告租金22000元,被告出具欠条一张,该款经被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推托不还,现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所欠租金22000元,并承担不案诉讼费用。经审查,2012年10月被告租赁原告临街门店一处,双方约定年租金80000元,至2013年4月被告因经营困难,将房子退回,共租赁六个多月,拖欠原告房租22000元,被告于2013年5月12日出具欠条一张,该欠条注明“今欠房租22000元,到2013年6月16日之前还清”。该款至今未还,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案件受理后,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多次查找,查无此人,后法院又与原告多次核实,但原告至今未能提供被告确且地址。本院认为: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多次查找,查无此人,后法院又与原告多次核实,但原告至今未能提供被告确且地址。审 判 长 王万萍审 判 员 相庆磊人民陪审员 申清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 记 员 韩 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