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肇端法民一初字第473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与邓杰泰、刘巧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邓杰泰,刘巧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肇端法民一初字第473号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天宁北路75号之一,组织机构代码:19527025-3。负责人:陈健松,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廖树强,广东网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中华,广东网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杰泰,男,1980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高要市,被告:刘巧梅,女,198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高要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诉被告邓杰泰、刘巧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尊重原告的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457元,因撤诉依法减半收取1728.5元,诉讼保全申请费1370元,合计3098.5元,由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负担。审 判 长 蒙婉珊审 判 员 廖铭道人民陪审员 潘婉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日书 记 员 梁进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