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商执字第00204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11-04
案件名称
张园园与周鑫因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园园,周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商执字第00204号申请执行人张园园,女,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魏超峰,商南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周鑫,男,汉族,农民。张园园与周鑫因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3)商民初字第00794号民事调解书,由周鑫返还给张园园电视机一台、柜式空调一台、真皮沙发一套、冰箱一台、洗衣机一台。2013年11月15日张园园向本院申请执行周鑫尚未返还的洗衣机一台。该案在执行中,已将洗衣机执行到位,并由张园园领取。执行费50元申请人张园园自愿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商民初字第0079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林生审判员 :何显空审判员 :何厚清二0一三年十一月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亚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