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荔法知民初字第163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深圳市优必胜皮草科技有限公司与芦海燕、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优必胜皮草科技有限公司,芦海燕,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荔法知民初字第163号原告:深圳市优必胜皮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平湖社区富民工业区科田路1号联佳工业城n栋。法定代表人:陈继勤,职务: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曹文杰,广东融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芦海燕。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丰岭路21号。法定代表人:马云,职务: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XX,北京市经纬(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优必胜皮草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芦海燕、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日以当事人的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深圳市优必胜皮草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63元,由原告深圳市优必胜皮草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梁钊全审判员 梁伟芳审判员 陈锦堂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涂 君黄秀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