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长民终字第00910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00910范宏诉山西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因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稿)(2013)长民终字第0091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范宏,男,196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长治市屯留县人,系长治市委办公厅对台办干部,现住长治市东狮子街工行南街支行家属院1号楼3单元5层西户。委托代理人范文甫,男,1936年11月8日出生,汉族,长治市屯留县人,系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退休干部,现住长治市东狮子街工行南街支行家属院1号楼3单元5层西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长治市太行西街省建巷。法定代表人杨雷平,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河鱼,男,1957年2月24日出生,汉族,系山西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玉阜小区项目部副经理,住长治市城区东营小区10号楼3单元502户。委托代理人孙惠森,山西晶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治市海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治市长兴中路686号。法定代表人胡赵进,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河鱼,男,1957年2月24日出生,汉族,系山西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玉阜小区项目部副经理,住长治市城区东营小区10号楼3单元502户。委托代理人孙惠森,山西晶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范宏、上诉人山西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因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2012)城民二初字第2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范宏的委托代理人范文甫,上诉人山西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河鱼、孙惠森,被上诉人长治市海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河鱼、孙惠森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2012)城民二初字第28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张国刚代理审判员 杨沁峰代理审判员 董新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 记 员 赵 卿发还提纲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你院移送的上诉人范宏与上诉人山西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等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发回你院重审,具体意见如下:双方合同约定交房时间是2011年元月1日,省建三公司自行在小区贴公告交房时间是2012年4月1日,未有证据通知到范宏,致范宏实际领商品房钥匙时间2012年6月25日,是否应按当事人实际领商品房钥匙时间计算省建三公司延期交房违约时间,重审时予以考虑。以上意见供参考。市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