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商梁少刑初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被告人景彪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商梁少刑初字第98号公诉机关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景彪,男,1989年11月9日出生。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1年9月8日被商丘市公安局梁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被取保候审,于2013年7月18日被解除取保候审,同日转监视居住。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以商梁检刑诉(2013)2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景彪犯盗窃罪,于2013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娜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景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份,被告人景彪在商丘市梁园区新区委附近的“超越网吧”三次盗窃被害人葛X黑色直板手机一部;窦XX钱包一个,内有现金200余元;孙XX“渴望牌”黑色直板手机一部,经鉴定,两部手机共计价值人民币68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景彪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有被害人葛X、窦XX、孙XX的陈述,证人陈XX、王X的证言,鉴定结论,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有关物证、书证等证据证实,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景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庭审中被告人景彪能坦白认罪,本院予以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景彪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周献忠审判员 马晓鹏审判员 黄 玲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郭晓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