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舒民一初字第01636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20-10-09
案件名称
吕登梅与袁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吕登梅;袁松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舒民一初字第01636号原告:吕登梅,女,1983年2月2日出生,汉族,舒城县人,务农,住安徽省舒城县。被告:袁松,男,1987年9月27日出生,汉族,舒城县人,修理工,住安徽省舒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吕登梅诉被告袁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吕登梅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登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8元,由原告吕登梅负担。审判员 樊燕玲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薛明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