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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舒民一初字第01636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20-10-09

案件名称

吕登梅与袁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吕登梅;袁松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舒民一初字第01636号原告:吕登梅,女,1983年2月2日出生,汉族,舒城县人,务农,住安徽省舒城县。被告:袁松,男,1987年9月27日出生,汉族,舒城县人,修理工,住安徽省舒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吕登梅诉被告袁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吕登梅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登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8元,由原告吕登梅负担。审判员  樊燕玲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薛明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