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花法民三初字第1320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03-17
案件名称
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广塘村南一经济合作社诉谭国云土地租赁合同纠纷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广塘村南一经济合作社,谭国云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花法民三初字第1320号原告: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广塘村南一经济合作社。负责人:刘瑞营。委托代理人:侯成超,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法律服务所。被告:谭国云,男,1965年8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广塘村南一经济合作社诉被告谭国云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已依法将开庭传票送达给原告,但原告并未在指定的开庭时间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广塘村南一经济合作社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广塘村南一经济合作社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陈耿俊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吴海萍陈荣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