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成刑执字第5873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黄龙强奸罪刑事裁定书_4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成刑执字第5873号罪犯黄龙,男,1987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内江市人,文化程度小学,现在四川省新源监狱服刑。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2日作出(2003)内刑初字第7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龙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3月20日作出(2006)川刑执字第565号刑事裁定,将其原判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17年,剥夺政治权利6年,刑期止于2023年3月19日;本院于2007年11月20日作出(2007)成少刑执字第80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1年6个月;2009年7月15日作出(2009)成刑执字第390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1年6个月;2010年10月25日作出(2010)成刑执字第500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1年6个月;2012年1月28日作出(2012)成刑执字第97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1年4个月,剥夺政治权利6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止于2017年5月19日。执行机关四川省新源监狱于2013年10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进行裁前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提出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黄龙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执行机关标准考核分149分。已缴纳罚金人民币5000元。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年终评审鉴定表、考核奖罚罪犯日记载表、罪犯考核积分统计台账、缴纳罚金凭证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黄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龙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二O一六年五月十九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邱 寒审 判 员  胡开江代理审判员  秦 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 记 员  夏小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