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兴民初字第757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蔡某与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兴民初字第757号原告蔡某。委托代理人赵越华,广西灵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蒙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与被告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某于2013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某以已案外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是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亦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某撤回起诉。本案收受理费2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蔡某承担审判员  赵忠杭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廖立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