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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民初字第1517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陈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1517号原告王某某,女,1981年12月15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夏振桥,男,1975年2月4日生,汉族被告陈某某,男,1976年9月20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章选,男,1951年10月18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陈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郭豪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彭兵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