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灞民初字第01866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08-20
案件名称
何中余诉曾德发、岳鹏博、中科奥新富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及其西安雁塔分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灞民初字第01866号原告何中余,男,1989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原告曾德发,男,系川娃巴食餐厅负责人。被告岳朋博,男,中科奥新富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西安雁塔分公司员工。被告中科奥新富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西安雁塔分公司。负责人刘艳林。被告中科奥新富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与四被告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现以自身原因为由,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何中余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6元,原告已预交,应退付原告1506元。审判长 余 国 庆审判员 赵耀世代理审判员何晓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宋 艳 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