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民初字第6299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10-07
案件名称
王声结、李小英诉与李文卿、郑淑华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声结,李小英,李文卿,郑淑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6299号原告王声结,男,汉族,1975年9月26日出生,住南安市。原告李小英,女,汉族,1980年1月5日出生,住南安市。被告李文卿,男,汉族,1957年1月25日出生,住南安市。被告郑淑华,女,汉族,1955年11月4日出生,住南安市。原告王声结、李小英诉与被告李文卿、郑淑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黄清洁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 记 员 黄雅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