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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靖民初字第2968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南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杨荣乐、杨永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荣乐,杨永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靖民初字第2968号原告南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福建省南靖县。法定代表人肖毅伟,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建成,男,系该社职员,住南靖县。被告杨荣乐,男,1974年出生,住南靖县。被告杨永德,男,1968年出生,住南靖县。本院于2013年10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南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杨荣乐、杨永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南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接到本院受理费预交通知书后,未在指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徐国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冯美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