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南民初字第3675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原告南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李桂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桂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3675号原告南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彭正炯,系联社主任委托代理人:蔡春东,系南部县农村信用联社员工。被告李桂珍,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李桂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2013年10月30日原告南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南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审判员 袁 颖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何怡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