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商初字第2969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06-06
案件名称
黄德谷与李人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德谷,李人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商初字第2969号原告:黄德谷,被告:李人干,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德谷与被告李人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德谷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8元,减半收取154元,由原告黄德谷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静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代书 记员 应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