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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包执字第01852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从宏建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从宏建,合肥力创机械有限公司,孙向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包执字第01852号申请执行人从宏建,个体户。被执行人合肥力创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法定代表人:蒯振娥,董事长。被执行人孙向春,个体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包民二初字第02441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现被执行人应履行货款本金53000元,诉讼费1048元,执行费695元,合计54743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拔被执行人银行存款54743元;或者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物。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徐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孟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