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坊民初字第310-4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王新德与姜官忠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新德,姜官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坊民初字第310-4号原告王新德,个体业主。被告姜官忠,个体业主。本院作出的(2013)坊民初字第310-1财产保全的裁定,因存款查封已经到期,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姜官忠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坊子坊城分理处62×××92账户存款人民币62万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田 静代理审判员 姜玉洁人民陪审员 李琪绪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 记 员 赵萌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