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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开民初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东营市鑫港渔业有限公司与吴雪丽、王立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营市鑫港渔业有限公司,吴雪丽,王立海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开民初字第87号原告:东营市鑫港渔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俊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宋焕东,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钟友勇,山东达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雪丽被告:王立海。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营市鑫港渔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吴雪丽、王立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营市鑫港渔业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和解、纠纷已解决为由,于2013年10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被告在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处理,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双方纠纷已解决而提出撤诉申请,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营市鑫港渔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82元,减半收取1641元,由原告东营市鑫港渔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董国华代理审判员  孙东平代理审判员  周国防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 记 员  崔 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