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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雁民初字第05494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彭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雁民初字第05494号原告:彭某,女,回族,1965年12月29日出生。被告:徐某某,男,回族,1962年11月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某于2013年11月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某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后由原告彭某承担150元。审 判 长  赵 妍人民陪审员  尹顺安人民陪审员  曹广师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 记 员  王小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