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杭刑终字第692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马瑞雄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瑞雄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杭刑终字第692号原公诉机关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瑞雄。2007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7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09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1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2年10月22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3年5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看守所。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马瑞雄犯盗窃罪一案,于2013年9月12日作出(2013)杭下刑初字第492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马瑞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并判令被告人马瑞雄继续退赔违法所得。原审被告人马瑞雄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瑞雄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马瑞雄盗窃犯罪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原审审判程序合法。对上诉人马瑞雄申请撤回上诉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瑞雄撤回上诉。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2013)杭下刑初字第49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洪 声审 判 员 管 波代理审判员 钱安定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 记 员 钟 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