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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敦民初字第2382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于某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于某某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敦民初字第2382号原告张某某,男,住敦化市。被告于某某,男,住敦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于某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3年11月1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诉讼费用50元,合计7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黄金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邢立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