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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高开执字第538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吉林北方汽车产业担保有限公司与长春锅炉压力容器制造有限公司抵押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北方汽车产业担保有限公司,长春锅炉压力容器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长高开执字第538号申请执行人吉林北方汽车产业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景阳大路3288号高力汽贸城A-1-2号。企业代码证号67563543-4。法定代表人郑国才,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刚,男,1983年4月22日生,现住长春市二道区。被执行人长春锅炉压力容器制造有限公司,地址经济开发区兴隆山镇株洲街与兴隆丙七路交汇处。企业代码证12401359-1。法定代表人袁长会,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吉林北方汽车产业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春锅炉压力容器制造有限公司抵押合同纠纷一案,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书面提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故决定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长高开民初字第1924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 悦代理审判员  赵永冰代理审判员  王海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 记 员  刘美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