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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广海法初字第888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05-08

案件名称

深圳新合程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与广州市沃德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新合程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广州市沃德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州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广海法初字第888号原告:深圳新合程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负责人:陈怡,该分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钟伟霞,该分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杜金凤,该分公司经理。被告:广州市沃德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陈丽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卢颖恒,该公司行政主管。委托代理人:张明健,该公司业务主管。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新合程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诉被告广州市沃德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深圳新合程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01元,减半收取450.50元,由被告负担,径付原告。余款450.50元由其向本院申请清退。审 判 长  倪学伟审 判 员  张科雄代理审判员  杨雅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 记 员  卢诗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