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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陈民一初字第00865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罗某某继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罗某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陈民一初字第00865号原告杨某某,男,汉族,工人,住山东省博兴县陈户镇。委托代理人彭振江,宝鸡市陈仓区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罗某某,男,汉族,工人,住陕西省咸阳市朝阳。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罗某某继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罗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公民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杨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某撤回对被告罗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某���担。审 判 长  王中林人民陪审员  袁宗利人民陪审员  罗玉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 记 员  张文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