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陈民一初字第00865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罗某某继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罗某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陈民一初字第00865号原告杨某某,男,汉族,工人,住山东省博兴县陈户镇。委托代理人彭振江,宝鸡市陈仓区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罗某某,男,汉族,工人,住陕西省咸阳市朝阳。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罗某某继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罗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公民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杨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某撤回对被告罗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某���担。审 判 长 王中林人民陪审员 袁宗利人民陪审员 罗玉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 记 员 张文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