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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资民二初字第638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原告唐伟周与被告刘英武、袁述武合伙协议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伟周,刘英武,袁述武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资民二初字第638号原告唐伟周。委托代理人梁国斌。被告刘英武。被告袁述武。本院在审理原告唐伟周与被告刘英武、袁述武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唐伟周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伟周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伟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退回原告唐伟周。代理审判员 容 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 记 员 廖发钢附本裁定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