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执字第00182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澄城县合信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任海鹏、任建明保证合同、担保追偿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澄执字第00182号申请执行人:澄城县合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江东,男=。委托代理人:弥小强,男,陕西秦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任海鹏,男=。被执行人:任建明,男=。本院执行澄城县合信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任海鹏、任建明保证合同、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22.4万元及利息。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任海鹏、任建明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澄城县合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也未提供被执行人任海鹏、任建明可供执行财产及线索,2013年10月30日申请执行人澄城县合信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同意终结本案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2013)澄执字第00182号案的执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及线索可随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地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峥嵘审判员 李宏宪审判员 王海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王成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