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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执字第346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2013)临执字第346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X,陈XX,桂林市临桂县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临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执字第346号申请执行人姚X,女,1959年9月10日出生,回族,住临桂县XX印象桂林X栋X单元XX室。申请执行人陈XX,男,195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桂林市临桂县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桂县XXXX。法定代表人梁X,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姚X,陈XX依据本院(2013)临民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桂林市临桂县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13766元。被执行人桂林市临桂县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27日主动把执行款113766元汇至本院,本院于2013年10月12日把执行款支付给了申请人姚X、陈XX。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临民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书执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竹波审判员  伍取宝审判员  农丽珍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杨 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