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皋港民初字第0808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姜国圣与曹兆杰加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国圣,曹兆杰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皋港民初字第0808号原告姜国圣。委托代理人章国樑。被告曹兆杰。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国圣与被告曹兆杰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章海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见习书记员 李会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