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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开执字第01154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宾某甲与宾某乙法定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宾某甲,宾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开执字第01154号申请执行人宾某甲被执行人宾某乙申请执行人宾某甲与被执行人宾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1月19日作出的(2012)开民一初字第18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宾某乙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宾某乙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文 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龙秀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