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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宝民初字第01835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原告刘西军与被告延安市宝塔区黄泰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西军,延安市宝塔区黄泰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宝民初字第01835号原告刘西军,男,汉族,1962年11月2日出生,延安市宝塔区人,现住宝塔区一中家属院。被告延安市宝塔区黄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枣园路。法定代表人黄亚平,该公司经理。原告刘西军诉被告延安市宝塔区黄泰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石亚弟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2013年11月1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西军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承担25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石亚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 记 员  李 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