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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武执字第0049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10-10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执行人张敏与被执行人姚媚离婚纠纷执行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敏,姚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武执字第00491号申请执行人张敏。被执行人姚媚。申请执行人张敏与被执行人姚媚离婚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武民初字第009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内,被执行人姚媚没有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张敏的申请,本院向被执行人姚媚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姚媚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50650元(执行案款50000元+执行费650元)至本院指定的账户或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姚媚等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中鑫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朱 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