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招执字第1106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孙某某与被执行人温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某某,温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招执字第1106号申请执行人孙某某,女,1968年10月11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居民,住招远市温泉街道办事处杨家大沟村。被执行人温某,男,1968年9月23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居民,住招远市泉山街道办事处建筑新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某某与被执行人温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招执字第1106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邱清海审判员 贾武斌审判员 林天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王成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