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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瑞商初字第3117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08-07

案件名称

王朝银与叶维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朝银,叶维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瑞商初字第3117号原告王朝银。被告叶维锦。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朝银与被告叶维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朝银在规定期限内未预交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受理费或提出司法救助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潘胜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王建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