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瑞商初字第3117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08-07
案件名称
王朝银与叶维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朝银,叶维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瑞商初字第3117号原告王朝银。被告叶维锦。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朝银与被告叶维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朝银在规定期限内未预交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受理费或提出司法救助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潘胜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王建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