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桂民申字第885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9-12-30
案件名称
韦秋妤、防城港市壹号公馆餐饮娱乐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当事人
韦秋妤;防城港市壹号公馆餐饮娱乐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桂民申字第88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韦秋妤,女,1989年3月18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武鸣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防城港市壹号公馆餐饮娱乐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兴港大道。 法定代表人朱雄斌,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韦秋妤因与被申请人防城港市壹号公馆餐饮娱乐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防市民一终字第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韦秋妤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应当再审之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指令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 长 罗殿龙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日 书记员 霍学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