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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敦民初字第1560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敦化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邢文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敦化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邢文革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敦民初字第1560号原告敦化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高广岌,主任。委托代理人于金臣,该单位职员。被告邢文革,自然状况及住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敦化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邢文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敦化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3年11月1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敦化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敦化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其他诉讼费用50元,合计200元,由原告敦化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审判员  黄金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邢立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