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岳执字第00363-2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岳西支行与储节公证债权文书纠纷变卖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西支行,储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岳执字第00363-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西支行。法定代表人:靳晓陆,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储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岳西县公证处(2013)皖岳公证字第909号执行证书,于2013年9月22日,以(2013)岳执字第00363号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储节所有的存放于岳西运通(和炎)汽车修理厂的东风牌景逸小车一部(车牌号:皖H×××8),并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因该车保险及年审期限已到,不及时变卖不利于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1条第1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变卖被执行人储节所有的东风牌景逸小车一部(车牌号:皖H×××8)。二、受买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西支行可持本裁定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芮泽青审判员 祝升龙审判员 方诗苗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刘修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