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商梁少刑初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被告人许智会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商梁少刑初字第80号公诉机关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智会,男,1982年1月3日出生。因在武汉市公交车上盗窃手机2006年被劳动教养一年。因盗窃犯罪2009年被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3年4月27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前进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8日由商丘市公安局梁园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以商梁检刑诉(2013)1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智会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娜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智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26日17时许,被告人许智会在商丘市梁园区前进办事处神火大道与团结路交叉口南公交车站牌处先后盗窃被害人裴XX联想手机一部;李X苹果4手机一部,经鉴定两部手机价值人民币2400元。赃物追回,退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许智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许智会供述,被害人李X、裴XX的陈述,前科证明,鉴定结论,赃物照片,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有关物证、书证等证据证实,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智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许智会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新犯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庭审中被告人许智会能坦白认罪。本院予以对其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许智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许智会的刑期自2013年4月27日起至2013年10月2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周献忠审 判 员 马晓鹏人民陪审员 邓广志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 记 员 郭晓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