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苍商初字第1148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04-03
案件名称
浙江苍南建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和丰食品有限公司、苍南运城制版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苍南建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和丰食品有限公司,苍南运城制版有限公司,许复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苍商初字第1148号原告:浙江苍南建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如来。委托代理人:陈家强。委托代理人:李上樟。被告:浙江和丰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复新委托代理人:陈成冰。被告:苍南运城制版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德浦被告:许复新。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苍南建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和丰食品有限公司、苍南运城制版有限公司、许复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苍南建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被告苍南运城制版有限公司已代偿被告浙江和丰食品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万元为由,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苍南建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782元,减半收取2489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谢春凤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戴美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