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民初字第3269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3269号原告李某某,女。被告杨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2013年11月1日原告李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审判员 李 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何怡志(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