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执字第347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2013)临执字第347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X,桂林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临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执字第347号申请执行人李X,女,1975年8月20日生,汉族,住桂林市XX园*栋*单元。委托代理人唐XX,女,1969年2月4日生,汉族,住桂林市叠彩区XX巷*号*栋*单元*室。被执行人桂林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临桂县临桂镇XX路。法定代表人陆XX,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李X依据本院(2008)临民初字第17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桂林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退房款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26762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双方达成和解,由被执行人退房款及利息���计276762元给申请人李X,并于当日全部履行完毕。本院认为,申请人李X与被执行人桂林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8)临民初字第172号民事判决书执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竹波审判员 伍取宝审判员 农丽珍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杨 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