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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江汉刑初字第00809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蒙长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蒙长泽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鄂江汉刑初字第00809号公诉机关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蒙长泽,男,1988年6月28日出生于四川省西充县,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因本案于2013年4月11日被抓获,同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江汉区看守所。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以武江检刑诉(2013)8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蒙长泽犯运输毒品罪,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徐克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蒙长泽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4月10日,被告人蒙长泽在缅甸将避孕套、塑料袋包装的毒品28包吞入体内。嗣后,被告人蒙长泽乘坐飞机、火车等交通工具,于同月11日到达湖北省武汉市,并入住武汉市江汉区发展大道军安宾馆401房。公安机关根据线索在上述酒店401号房内抓获被告人蒙长泽,并收缴其已从体内排出的毒品11包,随后,又收缴被告人蒙长泽从体内排出的毒品17包。上述毒品为甲基苯丙胺共重93.24克,均已收缴。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物证照片;公安机关的抓获及破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离港信息查询及乘坐火车的证明、住宿登记单、扣押清单、上交毒品入库登记单等书证;毒品检验鉴定书;扣押笔录;视听资料录像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蒙长泽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予以非法运输93.24克,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蒙长泽运输毒品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蒙长泽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所述,在查明犯罪事实的基础上,被告人蒙长泽具有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的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蒙长泽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11日起至2028年4月10日止)。二、公安机关扣押的作案工具诺基亚牌移动电话机一部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曹 雷人民陪审员  杨玉珍人民陪审员  杨汉荣二〇一三年十一月××日书 记 员  刘 鹞速 录 员  杨 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