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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丰执异字第00092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06-23

案件名称

北京怡心园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艾雷世纪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艾雷世纪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北京怡心园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丰执异字第00092号异议人北京艾雷世纪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大红门久敬庄甲1号1-2幢二层。法定代表人刘明秋,总经理。被异议人北京怡心园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永定路16号欣园平房1号。法定代表人刘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宋军霞,北京市中通策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磊,北京市华洋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怡心园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怡心园公司)依据(2012)丰民初字第1809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北京艾雷世纪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雷公司)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中,异议人艾雷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称2009年,我公司与怡心园公司达成整体转让大院的意向,这期间我公司经怡心园公司作为中间人与产权单位北京奥克兰建筑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沟通后在丰台区大红门久敬庄甲1号内单宿楼后空地建一栋4层楼房。后我公司经与怡心园公司协商,怡心园公司只将单宿楼租赁给我公司使用。我公司认为判决书中只涉及单宿楼,未涉及我公司自建的楼房,而法院要求一并执行我公司自建的楼房没有法律依据,故请求法院中止执行我公司自建的房屋。被异议人怡心园公司辩称,异议人所述与事实不符。我公司曾就该场地内房屋改造与北京奥克兰建筑防水材料有限公司策划沟通,并于2009年8月建成单宿楼后楼的临建房屋。而我公司与艾雷公司承租关系建立于2010年10月,因在单宿楼后建的楼房是临建房屋就没有记载在合同中。我公司提出的腾退房屋包含单宿楼和单宿楼后楼的临建房屋。综上,故我公司不同意异议人的申请。经审查查明,怡心园公司与艾雷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4日作出(2012)丰民初字第1809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确定:一、解除怡心园公司与艾雷公司签订的《房屋(场地)租赁合同》;二、艾雷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其承租的房屋场地腾退给怡心园公司。怡心园公司、艾雷公司均不服判决,提起上诉。2013年2月4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二中民终字第01768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怡心园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艾雷公司履行义务。2013年3月25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艾雷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2013年9月12日,本院向丰台区大红门久敬庄路甲1号张贴通知及公告,责令艾雷公司于2013年9月22日前将其承租的房屋场地腾退给怡心园公司。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2)丰民初字第18091号民事判决书是生效的法律文书,该判决确定艾雷公司将其承租的房屋场地腾退给怡心园公司,虽然该判决未指明将单宿楼后所建楼房腾退,但判决主文已明示腾退应包括场地,故本院要求艾雷公司腾退单宿楼及单宿楼后所建楼房采取的执行行为符合法律程序。艾雷公司所述单宿楼后所建楼房是其自建可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综上,异议人艾雷公司的执行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北京艾雷世纪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递交复议申请及副本,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员  张海龙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孙 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