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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刑初字第00249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姬庆楠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姬庆楠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安刑初字第00249号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姬庆楠,男,1986年12月11日出生于河南省辉县市,汉族。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县检刑诉(2013)1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姬庆楠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爱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姬庆楠到庭参加了诉讼。审理期间,公诉机关建议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6月份,被告人姬庆楠在安钢永通球墨铸管有限责任公司当保安队员期间,冯某某、王某某(以上二人另案起诉)伙同黄某某(现刑拘在逃),勾结姚某某(另案起诉,当时也在安钢永通球墨铸管有限责任公司当保安队员),利用姚某某、姬庆楠二人在该公司东门岗值班的便利条件,先后在四天晚上从该公司盗窃球团矿,每次盗窃一车,共四车,共计盗窃球团矿约110吨。销赃后得赃款99000余元。经安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球团矿的价格为127380元。就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同案犯供述、证人证言、被盗证明、物价鉴定结论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被告人姬庆楠对起诉的事实及罪名有异议,辩称姚某某当时给自己说了当保安往外放车可以挣外快,但自己明确拒绝,没有获利认为不构成盗窃罪。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份,被告人姬庆楠在安钢永通球墨铸管有限责任公司当保安队员期间,冯某某、王某某(以上二人另案起诉)伙同黄某某(现刑拘在逃),勾结姚某某(另案起诉),利用姚某某、姬庆楠二人在安钢永通球墨铸管有限责任公司东门岗值班的便利条件,先后在四天晚上从该公司盗窃球团矿,每次盗窃一车,共四车,共计盗窃球团矿约110吨。销赃后得赃款99000余元。经安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球团矿的价格为127380元。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姬庆楠供述:2012年4月份的时候,我通过姚某某介绍,到安阳县水冶镇安钢永通球墨铸管有限公司当保安,当保安后,姚某某说当保安可以挣外快,意思就是说有人从厂里往外偷矿的时候,我跟姚某某一起上夜班,他负责给冯某某他们开门放行,我看见就当没看见,事成之后,姚某某给我好处费。我在安阳安钢永通球墨铸管有限公司当保安期间我和姚某某上夜班时,冯某某他们一共偷了四次,具体偷了多少我不知道。我到2012年6月底就回家不干了。供述姚某某当时说当保安可以挣外快,他还说我跟他上夜班的时候,让我只管睡觉就可以了,其他事情他安排。他有一次给了我两千四百元钱,也零星的给过我一百、两百的,他还请我吃饭,给我烟吸。并供述保安的职责就是严格按照厂里的规章制度,晚上7点以后绝对不允许车辆进出厂区。2、同案犯姚某某供述:是我介绍姬庆楠在2012年4月下旬的时候到安阳安钢永通球墨铸管有限公司当保安的,我那时也在那里当保安,姬庆楠到6月底就不干了。当时我跟姬庆楠说到水冶安钢永通球墨铸管有限公司当保安,每个月一千五百元的工资,还可以挣外快,意思是说冯某某他们从厂里往外偷矿的时候,姬庆楠跟我一起上夜班,姬庆楠看见就当没看见,事成之后我一次给姬庆楠好处费。姬庆楠当保安期间,我们伙同冯某某一共偷过四次矿,我一共给了姬庆楠四、五千块钱的好处费。供述我和姬庆楠一块到东门岗值夜班的时候,冯某某就安排车到厂里偷矿,我管开门,姬庆楠什么也不用管看见了也当没看见。3、被告人王某某供述证:2012年6月初,冯某某找到我和黄某某,用我俩的车从水冶炼铁分厂偷球团矿,每偷一车球团给我和黄某某三分之一,冯某某负责联系铁厂保安和铁厂派出所,给保安和派出所三分之一,冯某某自己得三分之一。冯某某联系好保安,白天黄某某把车开进去,从铁厂东门进去,到晚上十点左右,我和黄某某到厂里,装好车后,和冯某某电话联系,冯某某安排铁厂东门保安把门提前打开,这样偷了四次,每次一车,总共四车。供述每次偷矿都是冯某某联系铁厂保安和派出所,安排保安开门。后以900块钱一吨卖给了王峰,一共卖了九万九千块钱,总共是一百多吨。我将钱给了冯某某,冯某某给了我和黄某某不到两万块钱,我和黄某某平分了。并供述我和冯某某、黄某某等人一共去了八次,其中有四次没偷成,有时是碰见巡逻的人,有时是因为球团车间检修,另外四次都偷成了,每次一车,共四车。4、被告人冯某某供述证:2012年6月份时,我和王某某等人就开始从永通公司偷球团矿了。当时我安排狱友姚某某到永通公司东门岗当保安,让他负责开门放行,王某某安排黄某某开车进厂里偷矿,当时偷了四次,每次偷一车,总共偷了四车。王某某负责把偷出来的球团矿卖了,总共卖了十万元多一点,王某某和黄某某得了四万元,剩下的六万元我给了姚某某一万元,我得了五万元。并供述2012年6月,其和王某某、黄某某等人总共进去厂里八次,有四次因为检修没偷成,有四次偷成了,每次偷一车,共偷了四车。5、刘某某(永通公司保卫科工作人员)证言证明:公司东门岗保安的职责就是负责所有进出公司车辆的检查,所有进公司的车辆必须由车辆所去的车间或部门通知武保科,武保科再通知值班保安,保安才能放车进入公司,如果有车辆出公司,车辆必须有出门证才能出公司。6、永通公司球团车间出具的被盗证明证明:2012年6月份期间,我公司球团车间多次被盗球团矿共计被盗约110余吨,被盗球团矿品味为62。7、安阳县价格认证中心关于被盗球团的价格鉴定结论书:被盗球团110吨,品位62,每吨1158元,共计价格为127380元。8、安阳县公安局起诉意见书证明:冯某某、王某某、姚某某等人已另案起诉。9、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安阳县公安局拘留证证明:黄某某现刑拘在逃。10、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姬庆楠出生于1986年12月11日,在2012年实施盗窃犯罪时已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上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姬庆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窃取公共财物,价值127380元属数额巨大,核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姬庆楠起了次要、辅助作用,属从犯。被告人辩称没有参与盗窃的理由,经查姬庆楠在公安阶段供述与姚某某的供述均能证实,姬庆楠明知他人在实施盗窃行为,为了谋利而置自己作为保安的工作职责于不顾,故意对盗窃车辆予以放行,对盗窃行为的完成起到了一定作用,故其辩解理由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姬庆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3年5月6日起至2017年7月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靳庆霞审 判 员  张 婵人民陪审员  王海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 记 员  安 勇4 关注公众号“”